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3號
CHDV,104,家救,3,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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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定中 
代 理 人 朱坤棋律師
相 對 人 陳慧娜(TIHIN FIE NA)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 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與相對人離婚事件,現由本院104年度婚字 第24號家事訴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 扶助申請書、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書影本在卷可稽,本 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本 院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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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