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秋涼
相 對 人 陳新相
相 對 人 陳申庚
相 對 人 陳吉助
相 對 人 陳吉成
相 對 人 陳樹斌
相 對 人 董阿面
相 對 人 陳明章
相 對 人 陳汝謙
相 對 人 葉益合
相 對 人 陳許金雀
相 對 人 陳樹興
相 對 人 陳樹昌
相 對 人 陳錦章
相 對 人 陳火烈
相 對 人 陳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案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復查,本 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複丈費及地籍圖抄錄費新台幣 16950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 ,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 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
│ │ │應有部分比例) │ 訟費用額(新台幣/│
│ │ │ │ 元)(小數點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
│ 1 │ 陳申庚 │ 3/72 │ 706 │
├──┼───────┼─────────┼─────────┤
│ 2 │ 陳新相 │ 9/72 │ 2119 │
├──┼───────┼─────────┼─────────┤
│ 3 │ 陳明章 │ 4/72 │ 942 │
├──┼───────┼─────────┼─────────┤
│ 4 │ 陳吉助 │ 1596/35450 │ 763 │
├──┼───────┼─────────┼─────────┤
│ 5 │ 陳吉成 │ 1596/35450 │ 763 │
├──┼───────┼─────────┼─────────┤
│ 6 │ 陳樹斌 │ 3974/35450 │ 1900 │
├──┼───────┼─────────┼─────────┤
│ 7 │ 董阿面 │ 4/72 │ 942 │
├──┼───────┼─────────┼─────────┤
│ 8 │ 陳汝謙 │ 1159/35450 │ 554 │
├──┼───────┼─────────┼─────────┤
│ 9 │ 葉益合 │ 430/35450 │ 206 │
├──┼───────┼─────────┼─────────┤
│ 10 │ 陳許金雀 │ 1398/35450 │ 668 │
├──┼───────┼─────────┼─────────┤
│ 11 │ 陳樹興 │ 2827/35450 │ 1352 │
├──┼───────┼─────────┼─────────┤
│ 12 │ 陳樹昌 │ 2827/35450 │ 1352 │
├──┼───────┼─────────┼─────────┤
│ 13 │ 陳錦章 │ 355/35450 │ 170 │
├──┼───────┼─────────┼─────────┤
│ 14 │ 陳火烈 │ 1563/35450 │ 747 │
├──┼───────┼─────────┼─────────┤
│ 15 │ 陳秋涼 │ 1067/7200 │ --------- │
├──┼───────┼─────────┼─────────┤
│ 16 │ 陳秋冬 │ 533/7200 │ 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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