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陳墩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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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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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 │
│ │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息部分按全國農耶金庫基準利率│
│ │ │103年4月22日至103年5月│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 │
│ │ │22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一│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 │
│ │ │點五計算之。)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 │ │ │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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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44,440元 │103年4月22日 │103年5月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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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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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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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56% │3.2516%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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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56% │3.5472%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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