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9號
CHDV,104,司促,859,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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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陳墩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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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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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 │
│  │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息部分按全國農耶金庫基準利率│
│  │            │103年4月22日至103年5月│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 │
│  │            │22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一│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 │
│  │            │點五計算之。)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  │            │           │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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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44,440元        │103年4月22日     │103年5月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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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
│ 編 │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
│001 │2.956%      │3.2516%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002 │2.956%      │3.5472%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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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