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彭
昆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彭昆鋒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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