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0號
CHDV,104,司促,800,201501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合興食油採購有限公司(Hop Hing Oil
      Procure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明
債 權 人 合興食油(香港)有限公司(Hop Hing Oils & Fats(
      Hong Kong)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明
上二人共同 莊惠萍律師
代理人
債 務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美金
  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其中美金叁
  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其中美金
  肆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其中美金壹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港幣陸拾肆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