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合興食油採購有限公司(Hop Hing Oil
Procure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明
債 權 人 合興食油(香港)有限公司(Hop Hing Oils & Fats(
Hong Kong)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明
上二人共同 莊惠萍律師
代理人
債 務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美金
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其中美金叁
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其中美金
肆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其中美金壹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港幣陸拾肆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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