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號
CHDV,104,司促,70,2015012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陳雨辰
債 務 人 陳紀樺
債 務 人 浩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浩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