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陳雨辰
上列債權人陳雨辰因與債務人陳紀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陳雨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究以本票票款關係抑或何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票款?如為前者,請陳明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現實」提示
系爭本票請求付款(即陳報提示日)?如為後者,則請陳明請
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9月6日」、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6」之依據分別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浩廷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紀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
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
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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