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9號
CHDV,104,司促,549,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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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源陽電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政
上列債權人源陽電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志光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源陽電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志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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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陽電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