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源陽電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政
上列債權人源陽電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志光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源陽電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志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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