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聖神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進豐
代 理 人 方怡雅
債 務 人 楊紹聰
債 務 人 呂月嬌
債 務 人 羅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