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周爽
上列債權人周爽因與債務人神龍養身會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周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神龍養身會館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王文達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
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