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7號
CHDV,104,司促,487,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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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 理 人 陳幸妹
債 務 人 陳岳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百
  分之二點五九五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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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