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 理 人 陳幸妹
債 務 人 陳岳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百
分之二點五九五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