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0號
CHDV,104,司促,440,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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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陳偉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逾期息,暨收取最長延滯三個月期未繳之最高
  新臺幣玖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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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