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陳偉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逾期息,暨收取最長延滯三個月期未繳之最高
新臺幣玖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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