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7號
CHDV,104,司促,407,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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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琦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許琦敏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4,23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
    68,149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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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