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號
CHDV,104,司促,283,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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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葉治惟即葉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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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