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0號
CHDV,104,司促,230,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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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王聖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
  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最長延滯三個月期未繳之新台幣玖佰元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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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