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吳富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447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8447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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