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冬戶
上列債權人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永源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釋明「百分之六」利率之請求依據,逾期不補
將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永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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