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97號
CHDV,104,司促,1097,201501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債 權 人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芬
債 務 人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