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9號
CHDV,104,司促,1039,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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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謝子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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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