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謝子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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