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6號
CHDV,104,司促,1036,20150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粒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