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6號
原 告 耀昇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佐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王基旭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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