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73號
CHDV,103,訴,1273,2015012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
原   告 陳蒲寬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起訴欠缺合法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 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18,216元,該裁定 於104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