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
原 告 陳蒲寬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6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2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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