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黃國名被 上 訴人 郭進安訴訟代理人 易善珍 林芳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