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44號
CHDV,103,監宣,244,201501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梁暢賢 
相 對 人 梁畫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畫意(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梁暢賢(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暢賢為相對人梁畫意之父,梁畫意 因輕度智能障礙,致其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 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三、次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 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 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職 權以裁定為輔助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所明定 。
四、經查:梁畫意因屬輕度智能障礙,有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稽 。本院訊問梁畫意對年籍及相關來院目的之問題可如常人般 流暢回答,而梁畫意經衛生福利部梁孫源醫師鑑定結果略以 :「㈠病史:輕度智能障礙,思覺失調症(精神分裂症)。 ㈡現在病症:據案父梁暢賢表示,個案在幼稚園時期就發現 發展較慢,小學三年級才開始接受資源班補救教學,個案曾 就讀啟智學校,最終學歷為永靖高工實用技能班。個案因智 能偏低免服兵役。個案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日至98年5 月26日曾至彰化醫院精神科門診不規則就診,當時主訴為學 習落後,情緒不穩,曾有自傷行為,也較多疑,認為同學要 害他,與家人衝突多,當時的診斷為輕度智能障礙及思覺失 調症,個案的母親及姐姐亦為思覺失調症患者,個案曾於96 年4月30日、97年3月3日及98年5月1日於彰化醫院接受智力 測驗,總智商分別為60、69及65,皆屬於輕度智能障礙範圍 ,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身心障礙手冊。個案近兩年來在大甲腳 踏車工廠擔任時薪工作人員,每天賺新台幣650元,但工作



上也時常會出差錯而挨罵。個案可自行租屋居住,以自己的 工資支付房租。個案最近半個月換到另一家腳踏車工廠工作 ,個案表示薪水較高,每天可賺910元。個案表示對騎腳踏 車很有興趣,想加入車隊比賽,案父表示個案曾將個案自己 的身分正證件及存摺交給朋友,以致於工作薪水被擅自領走 ,也曾一次申辦數手機門號,造成金錢損失。案父擔心個案 未來仍會被欺騙、被利用,因而希望申請鑑定。㈢教育程度 :永靖高工實用技能班畢業。㈣醫學上的診斷:診斷名:輕 度智能障礙,思覺失調症。㈤日常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況 :①日常生活狀況:一般日常生活可自理。②交通之能力: 會搭固定路線的火車、公車。表示會用手機App查時刻表。 ③經濟活動能力:可自行出外購物,但不十分清楚找多少錢 。不十分清楚如何自行到銀行開戶,表示自己現有的兩個銀 行帳戶是由公司代為辦妥的。④社會性:一般問題可切題回 答,但抽象思考能力較差。㈤精神狀態:①意識/溝通性: 意識清醒、一般對答可切題回應。②記憶力:近期記憶較差 。③定向力:定向力尚可。④計算能力:輕度障礙,兩位數 加減時常出錯。⑤理解.判斷力:只能理解簡單的事物,抽 象思考能力較差,分析、判斷及理解能力皆有輕度障礙。⑥ 情緒:鑑定時尚平穩,最近一年來情緒已較為平穩。⑦言談 :可一來一往溝通。⑧思考:鑑定時否認有妄想,但思考內 容較貧乏,對於複雜問題,須衡量利弊得失時出現困難。⑨ 知覺:否認有幻覺。⑩心理衡鑑結果:A.魏氏成人智力量表 (WAIS -Ⅲ)結果,總智商72,語文智商67,作業智商79,因 此為個案第四次進行智力測驗,因學習效應影響,可能高估 個案智商,加上個案在工作、社交互動上仍有適應障礙,個 案智能應屬於輕度智能障礙。B.個案的語文抽象思考、類同 能力、記憶廣度及理解能力出現顯著障礙。㈥有關判斷能力 判定之意見: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經常給予協助之必要 。判定的根據:個案從小有輕度智能障礙,以特教生身分進 永靖高工實用技能班就讀,因為智能問題而免服兵役,個案 曾被診斷思覺失調症,但目前正性症狀不顯著,但此症的負 性症狀連同個案的智能問題將影響個案的分析判斷能力。個 案一般生活可自理,過去兩年可在工廠從事簡單工作,但工 作品質不好,也出現過一些差錯。個案可作簡單的表達,但 對於需多步驟思考判斷的任務則無法勝任,抽象思考及分析 判斷能力較一般人明顯不足,但尚未到完全喪失程度,日常 生活簡易的自理層面尚無顯著困難,但重大金融決定則需他 人給予經常性的協助。㈦回復可能性說明:回復可能性低, 因個案的精神及認知障礙屬於持續的現象,回復的可能性低



。㈧鑑定判定及說明:①基於受鑑定人有輕度智能障礙及思 覺失調症,其認知功能、理解能力、判斷能力、抽象思考能 力皆有障礙,以致個案對複雜決策的分析判斷能力顯有不足 ,以致個案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給予經常協助之必要。 且回復可能性低。②個案「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但尚未達到完全喪失之程度」,其障礙 程度,可為輔助宣告。」等語,有成年監護宣告鑑定書在卷 堪信。梁畫意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 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 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並依家 事事件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定期通知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人 表示意見,其等均無表示意見,有相關函文及送達回證在卷 可憑,爰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五、次查:聲請人梁暢賢為受輔助宣告人梁畫意之父,有附卷之 戶籍謄本可參,其為受輔助宣告人之主要照顧者。茲本院參 酌前揭各節,認由梁暢賢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 人梁畫意最佳利益,爰選定梁暢賢為輔助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