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
原 告 楊世宗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林儉
楊世明
上 一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曹素雲 住同上
被 告 楊世雄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000
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財產名稱「彰化縣花壇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07.06平方公尺)」,應更正為「彰化縣花壇鄉新○○○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07.06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