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小字第4號 原 告 黃金粕 被 告 賴黃專 黃艾寶 黃金屘 黃木柱 黃木筆 黃鑾 黃敏 蔡高川 蔡易承 蔡芳霖 蔡味柑 蔡宜芬 蔡汝眉 兼上開十三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江水 被 告 江慶林 江錫煌 江再添 江政樺 兼上開四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 被 告 曹黃春梅 洪雲榮 洪東宏 洪東旭 洪珠綿 兼上開五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成 被 告 黃謝玉盞 黃清雲 陳黃珠 黃賴秀英 黃家正 黃志文 黃佳慧 兼上開七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被 告 黃正宗 黃謝雪梨 黃炳榮 黃炳文 黃炳盛 黃雅玲 章嬌娥 黃春明 章木生 陳黃粧 蘇玉霜 黃聖勲 黃敬勲 黃鉅勲 呂淑夏 呂慶興 曾呂心湄 呂淑晶 江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