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小字,103年度,4號
CHDV,103,家小,4,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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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小字第4號          
原   告 黃金粕 
被   告 賴黃專 
      黃艾寶 
      黃金屘 
      黃木柱 
      黃木筆 
      黃鑾  
      黃敏  
      蔡高川 
      蔡易承 
      蔡芳霖 
      蔡味柑 
      蔡宜芬 
      蔡汝眉 
兼上開十三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江水 
被   告 江慶林 
      江錫煌 
      江再添 
      江政樺 
兼上開四位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  
被   告 曹黃春梅
      洪雲榮 
      洪東宏 
      洪東旭 
      洪珠綿 
兼上開五位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成 
被   告 黃謝玉盞
      黃清雲 
      陳黃珠 
      黃賴秀英
      黃家正 
      黃志文 
      黃佳慧 
兼上開七位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被   告 黃正宗 
      黃謝雪梨
      黃炳榮 
      黃炳文 
      黃炳盛 
      黃雅玲 
      章嬌娥 
      黃春明 
      章木生 
      陳黃粧 
      蘇玉霜 
      黃聖勲 
      黃敬勲 
      黃鉅勲 
      呂淑夏 
      呂慶興 
      曾呂心湄
      呂淑晶 
      江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繼承人之遺
產部分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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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