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協峰鋼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完林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銘傑
鄧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6,733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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