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85號
CHDV,102,訴,885,2015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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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協峰鋼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完林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銘傑
       鄧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6,733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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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峰鋼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