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公業蕭志善
法定代理人 蕭森彬
法定代理人 蕭錫鑫
法定代理人 蕭寬裕
法定代理人 蕭永森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珠
再審被告 蕭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