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2號
CHDM,104,聲,52,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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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良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良榮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良榮因重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按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下列四 種情形之一者,不予併合處罰,即:(1)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3)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惟 在上述情形,受刑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 執行刑。然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 ,並無增訂第5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 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
三、查受刑人許良榮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 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 1 項、第8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部分,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固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惟按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 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 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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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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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賭博 │重利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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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3次) │ (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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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9 月至10月間某│102年1月25日、 │101年12月間某日、 │
│ │日起至102 年7 月9 日│102年1月23日、 │102年1月16日、 │
│ │止 │102年2月4日 │ 99年5月間某日、 │
│ │ │ │101年2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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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081號 │第6081號、103 年度偵│第6081號、103 年度偵│
│ │ │字第3744號、第4669號│字第3744號、第4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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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68號 │103 年度簡字第1234號│103 年度簡字第1234號│
│ │ │ │、第1235號、第1236號│、第1235號、第1236號│
│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24日 │103年8月29日 │103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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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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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4月1日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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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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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3 年執字第│編號2至3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468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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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年11月10日易科罰│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6號 │
│ │金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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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