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17號
CHDM,104,聲,117,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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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耿懋
   (原名游耿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耿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耿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 4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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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