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24號
CHDM,104,簡,24,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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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速偵字第3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紋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世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犯行,並於民國10 0 年8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本非不得嚴懲,然考量其竊盜手段尚屬平和,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暨審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 竊取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扣案之機車 及其鑰匙,非被告所有,亦非違進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第2 項,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速偵字第31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3127號
被 告 陳世紋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
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紋(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另案偵辦)前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投交簡字第347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3年12月10日上午7時許,在彰 化縣社頭鄉○○村○○巷00號外,見蕭溪岸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即持該機車座墊置物箱內之鑰匙開啟機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



,做為自己代步工具。嗣蕭溪岸發覺機車失竊後報警處理, 為警於103年12月17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芬園鄉○○路0 段000○0號斜對面鐵皮屋內,查獲另案遭通緝之陳世紋,並 扣得上開機車及鑰匙。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陳世紋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照 片。
二、核被告陳世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嘉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韋翎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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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