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4年度,111號
CHDM,104,交簡,111,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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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可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4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崔可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崔可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酒 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2毫克,竟仍駕駛車輛行駛於國道,而 為警攔查,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均造成極大危險, 蓋因國道上往來之車輛行駛速度通常均較一般道路為快,若 發生事故,得反應之時間自亦較短,所造成之損害亦較行駛 一般道路為大。惟念其未具體肇事發生實害,且犯本案犯行 之前並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暨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司機、家庭經濟狀況為小 康(見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速偵字第4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48號
被 告 崔可威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
巷00號4樓
居高雄市○○區○○村○○街0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崔可威於民國104年1月1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5分許 止,在彰化縣彰化市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貨運站飲用保力 達藥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號營業大貨車上路,迨至104 年1月1日凌晨1時36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道0號公路南向 198公里處,為警攔查,並於104年1月1日凌晨1時41分許, 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 公升0.32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崔可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試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檢察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青屏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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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