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147號
CHDM,103,交附民,147,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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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翁施栽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顏銘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02號
,改分案號: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9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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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