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號
PTDV,104,補,21,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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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前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嗣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92 號確定裁定移送本院。
  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萬5268元【
  計算式:代墊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保固保
  證金842474+逾期罰款金308349=0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3352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
  補繳13萬2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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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