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前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嗣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92 號確定裁定移送本院。
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萬5268元【
計算式:代墊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保固保
證金842474+逾期罰款金308349=0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3352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
補繳13萬2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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