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號
PTDV,104,補,2,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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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劉正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源戴珠雀、陳妙娟陳明和李清雄
  、陳明勝、汪晏伶、陳韋如、陳彥宏、薄慧偉間請求確認通
  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 元【計算式:通行面
  積170 ㎡×12000 元/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汪晏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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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