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劉正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源、戴珠雀、陳妙娟、陳明和、李清雄、陳
明勝、江晏伶、陳韋如、陳彥宏、薄慧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聲明第一項關於原告通行鄰地之範圍為何,尚屬不明,
請具狀表明(或粗估)通行面積,俾利本院核定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施俊源、戴珠雀、陳妙娟、陳明和、李清雄、陳
明勝、江晏伶、陳韋如、陳彥宏、薄慧偉等10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