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號
PTDV,104,補,2,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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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劉正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源戴珠雀、陳妙娟陳明和李清雄、陳
明勝、江晏伶、陳韋如、陳彥宏、薄慧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聲明第一項關於原告通行鄰地之範圍為何,尚屬不明,
  請具狀表明(或粗估)通行面積,俾利本院核定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施俊源戴珠雀、陳妙娟陳明和李清雄、陳
  明勝、江晏伶、陳韋如、陳彥宏、薄慧偉等10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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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