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6號
PTDV,104,司票,46,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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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千晴潘金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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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