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慶村
債 務 人 許福生即宏星攝影禮服
林秀花
許馥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貳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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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 年度司促字第937 號│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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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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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702,548元 │自民國103年4月30日│3.375 │自民國103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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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78,574元 │自民國103年4月30日│3.375 │自民國103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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