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鄭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
本金金額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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