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1號
PTDV,104,司促,721,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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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蕭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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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