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代 理 人 朱立鈴
債 務 人 建純系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玖萬貳仟零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