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賴振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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