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8號
PTDV,104,司促,598,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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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連洋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連洋四於民國93年9 月6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7 月
  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201,974 元,暨自民國
  94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
  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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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