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邱家恩即邱珮羽
債 務 人 邱展富
債 務 人 謝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家恩即邱珮羽於民國99年12月至民國100 年11
月間邀同債務人邱展富、謝鏡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4
50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家恩即邱珮羽自就讀學
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展富、謝
鏡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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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邱家恩即邱│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9450元 │珮羽、邱展│月1日起 │ │ │
│ │ │富、謝鏡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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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家恩即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450元 │珮羽、邱展│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富、謝鏡如│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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