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文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期數每逾一期即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期數每逾一期即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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