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2號
PTDV,104,司促,492,201501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文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期數每逾一期即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期數每逾一期即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