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成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成健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
.71 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52492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
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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