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貴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洪貴發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104 年1 月2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
本金:新臺幣39,786元。(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6,658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104 年1 月2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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