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1號
PTDV,104,司促,371,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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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台灣同心圓功德慈善會
法定代理人 邱順喜
債 務 人 陳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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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