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卓越華
林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卓越華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惠珠
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 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17,861 元
,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7 日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卓越華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3 年3 月1 日(即第27期),依前訂
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52,611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惠珠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卓越華、林│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2,611元│惠珠 │3 月7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卓越華、林│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611元│惠珠 │4 月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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